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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州法院知识产权六大典型案例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4月20日湖州中院联合南浔法院召开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企业自主创新”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年度湖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知识产权涉诉维权六大典型案例。这是自2012年以来,连续第十年发布湖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目录

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兴织里蚁族奶茶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易小穿服饰有限公司、杨伟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金莹哈猴制衣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俞新妹、朱兴忠、罗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龙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王功斌、俞如安侵犯著作权罪案



01




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浙05民初135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苏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牙博士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4167559号“牙博士”、第19400607号双D字、第19400711号“牙博士口腔”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牙科等”。2018年10月20日,苏州牙博士公司与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博士控股公司)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苏州牙博士公司将“牙博士”、双D字、“牙博士口腔”三个文字商标在内的共计46种商标转让给牙博士控股公司。牙博士控股公司自2012年以来,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举办慈善捐助、专业论坛、现场诊治等多种活动对其投资设立的多家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牙博士”字号及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截至2016年底的宣传费用近6000万元。“牙博士”商标及字号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湖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牙博士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成立,在招牌、内部装饰及网页中均使用了“牙博士口腔”、双D字、“牙博士”等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牙博士控股公司通过商标受让获得“牙博士”相关商标的所有权,“牙博士”三字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字号和商标。湖州牙博士公司经营的范围与牙博士控股公司相同,未经牙博士控股公司同意,使用其所有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涉案商标标识和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企业名称行为显属不当,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州牙博士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更名为湖州金铂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就赔偿数额以及撤销侵权标识的内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对赔偿金额予以保密)。


【要点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2020年全省法院知产宣传周启动仪式上公开开庭观摩,在线观看人数创历史新高。湖州牙博士公司利用牙博士控股公司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的便利,搭顺风车使用已经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标识,且其经营范围与牙博士控股公司相同,足以让当地消费者误以为其为牙博士控股公司所开设,侵害了牙博士控股公司的商标权。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其在注册、使用包括企业名称在内的商业标识时应对之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文字加以合理避让,防止出现市场混淆的后果。该案通过法官说理,使湖州牙博士公司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牙博士控股公司的商标权,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防止了影响扩大,并主动与牙博士控股公司进行了协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兴织里蚁族奶茶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浙0502民初1842号】


【基本案情】

邱茂庭是“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得其授权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前述美术作品并以自己名义维权。该公司发现吴兴区范围内有12家号称“鹿角巷”的奶茶店,遂将这12家奶茶店诉至法院。吴兴织里蚁族奶茶店(以下简称蚁族奶茶店)即为被诉主体之一。邱茂庭公司认为,蚁族奶茶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 “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万元。蚁族奶茶店辩称其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并得到授权且支付使用费后才使用“鹿角巷”作品,其未使用原告的“鹿角巷”品牌名称,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因疫情经营状况不佳,开业不久即停止营业,邱茂庭公司主张5万元的高额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邱茂庭是案涉“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蚁族奶茶店未经邱茂庭或邱茂庭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了与“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已构成著作权侵权。蚁族奶茶店虽提交了合作服务书、保密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拟证明其使用案涉“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系得到案外人广州凯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授权,但该些证据无法证实案外人依法享有“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其使用前述美术作品的行为无合法授权,对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邱茂庭公司主张蚁族奶茶店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未举证证明“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新式饮品的市场影响力或知名度,亦未举证证明其在经营活动中具体使用何种特有包装、装潢、服务名称或商品名称,故其该项诉请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蚁族奶茶店赔偿邱茂庭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要点评析】

“鹿角巷”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红”饮品品牌,其标志性的鹿角图案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作为本案被告的经营者虽然与广州凯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合作服务书,但并未甄别、核实该公司是否确为“鹿角巷”作品著作权的真实权利人,从而导致了侵权事实的发生。本案的审理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湖州法院对助推经济社会高品质发展,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充分决心,另一方面也为广大创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提醒其在选择品牌、获取授权的过程中,要注意核实对方公司的授权情况,避免因不慎加盟“山寨”品牌而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03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易小穿服饰有限公司、杨伟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0)浙0502民初1510号】


【基本案情】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原系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04年,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取得了《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50%的著作财产权。2014年6月4日,两公司将该四个作品形象(“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为共同著作权人。被告湖州易小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小穿公司)擅自生产印有案涉美术作品的童装,并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巨大且库存量巨大,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易小穿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童装图案与案涉美术作品并非完全一致,且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童装图案与案涉美术作品细节略有差异,但卡通猪的整体形象、线条表达与两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相似。被告侵害了两原告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两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该作品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及两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参考被诉侵权产品市场价格、销售数量酌定判决被告易小穿公司赔偿50万元(含合理费用)。


【要点评析】

本案权利人系英国企业,其创作的“小猪佩奇”卡通形象在中国家喻户晓。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选取知名美术作品的局部或者在细节上稍作改动后使用的侵权行为。现实中,很多经营者经常对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稍作改动或者选取局部后使用,认为与原作品并非完全一致就不构成侵权。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规则是“接触+实质相似”原则,实质相似是指后作品具有前作品的显著特征,在视觉上无差别,普通观察者产生相似性的感知及欣赏体验。本案被告销售童装上的图案包含了“小猪佩奇”形象的主要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销售案涉童装68万余件,每件售价12元,销售金额巨大。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该美术作品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及两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参考被诉侵权产品市场价格、销售数量及利润空间,依据《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规定,判决被告进行最高额赔偿,即赔偿两原告损失50万元,此案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04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金莹哈猴制衣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浙0502民初27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酷公司)诉称: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为该公司拥有完整著作权的知名影视作品,原告亦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剧中美术形象、Q版形象等各类素材。该剧于2019年7月9日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黄金档首播,并在爱奇艺、腾讯视频同步播出。原告为摄制、发行该剧投入了数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金,邀请了业界知名编剧、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该剧拍摄,同时该剧也凝聚了各知名艺术家的辛勤劳动和高超的艺术造诣。原告经调查发现在该剧热播期间,被告湖州织里金莹哈猴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在其运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内擅自大规模使用该剧元素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所谓该剧“同款”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所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正版衍生品销售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在售商品页面,销毁全部涉案侵权商品、被告在其运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内显著位置发布经原告书面认可并由法院审核过的公开声明,以消除其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法院主持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制衣厂向剧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0元;若制衣厂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向剧酷公司加付赔偿款5000元,且剧酷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剧酷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执。


【要点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影视剧人物造型的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影视文化产业的不断政策扶持和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影视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一部热播剧开播,其作品本身所承载的商业价值就随着作品的知名度和社会关注度不断增加,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原告剧酷公司是其投入巨资拍摄的影视剧的著作权人,对剧中的剧名、标识、剧照、海报、剧中美术形象、Q版形象、人物造型、服装、道具及场景等内容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被告制衣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里大量使用剧中的元素进行自行设计、开发并销售相应的衍生产品,侵害了剧酷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经过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虽然金额不大,但确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著作权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的典型示例。


05




俞新妹、朱兴忠、罗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龙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20)浙0502刑初63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龙刚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散装白酒以及印有茅台公司“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瓶、瓶身商标和包装盒等物品,自行封装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尔后以每箱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勇销售假冒茅台酒55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55000元。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勇将从被告人龙刚处购得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以每箱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朱兴忠销售43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51600元。被告人朱兴忠又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俞新妹以及雷智销售假冒茅台酒共计11箱(每箱6瓶),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向聂开远等六人销售假冒茅台酒共计18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55800元,从中非法获利21000元。被告人俞新妹又以每箱14400元左右的价格向左美平销售假冒茅台酒共计7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100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俞新妹、朱兴忠、罗勇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朱兴忠、龙刚、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新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新妹、朱兴忠曾有多次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兴忠、罗勇、龙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处俞新妹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朱兴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龙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被告人罗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四十八瓶、赃款七万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要点评析】

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本案是“三合一”改革后吴兴法院第一件判处实刑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各被告以假茅台当真茅台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本案判决的最终目的并非仅仅是处罚犯罪,更是希望案件可以作为典型发挥其警示作用,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和违法犯罪后的处罚都有一定的普法宣传意义。在处理俞新妹等人的过程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朱兴忠、俞新妹的数额较大且前科劣迹较多,不适用缓刑,结合两人的涉案数额,分别判处十个月及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对龙刚、罗勇均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的处理较好地净化了消费市场,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06




被告人王功斌、俞如安侵犯著作权罪案【(2020)浙0521刑初45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功斌、俞如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海悦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全自动铸焊机智能控制系统,对山东超威电源有限公司38台铸焊机进行升级改造,并收取每台8400元的升级改造费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19200元。


经鉴定,山东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车间内使用的铸焊机操作系统与浙江宝能电源有限公司使用的海悦公司铸焊机控制系统二者软件基本相同,系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构成复制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功斌、俞如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功斌、俞如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如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著作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退出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功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俞如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要点评析】

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改革后湖州首例跨县域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亦是湖州地区著作权犯罪第一案。受疫情影响,法院对异地关押的罪犯采用远程视频系统连接长兴县看守所。同时审理法院在全省法院中率先开展“我是院长,现在开庭”活动,由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进行“隔空”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在线观看庭审直播,该案例经过省市媒体的报道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别于传统的侵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犯罪,本案明确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行为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严厉惩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END

文章来源 | 民三庭

排版编辑 | 沈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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